欧阳朔准备在内阁之外设立大夏最高法院,跟资政阁、鸿胪寺以及御史台等机构并列,掌管《大夏法典》的最终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在特定情况下,大夏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,审查内政院提刑署或者行省总督衙门提刑司争议较大的司法案件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此,等于在内政院头顶,悬了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。

        内政院下设治安署、提刑署以及监察署,等于将公检法集于一体,对推行法治,维护《大夏法典》的权威,显然是非常不利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掌审查的大夏最高法院组建之后,就能跟掌监察的御史台,会同掌司法执行的内政院,共同组成一个稳固的铁三角,互相掣肘,互为补充。

        更关键的是,为了践行法治,维护《大夏法典》的权威,欧阳朔准备给大夏最高法院设立一个原则:“天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!”

        等于是说,欧阳朔在进行自我约束。

        欧阳朔这么做,既是对那些说他是个封建帝王的精英阶层的一个回应,也是完善大夏内在治理结构的客观需要。

        对内政大臣卫鞅,欧阳朔自然是无比信任的,可卫鞅不可能一直执掌内政院,整个内政系统,也不会全凭卫鞅的意志行事。

        治本之策,就是形成制度约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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