显然,这个要求确实有点过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要知道,AR-3的最大射程被限定在280千米,不是没有原因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早在三十多年前,也就是把DF-3卖给沙特后不久,华夏签署了限制中程弹道导弹出口的国际条约。

        按照条约的规定,华夏不能出**程达到与超过300千米的弹道导弹。

        火箭炮也在限制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    虽然称为火箭炮,但是火箭弹采用了惯性制导设备,因此严格说来已经是配备了制导系统的弹道导弹。

        那么,沙特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过分要求呢?

        很简单,沙特希望把AR-3具备战略威慑能力,也就是能够达到以色列本土,部署在科威特能够威胁到德黑兰。

        显然,以这两个要求为准,280千米的射程明显不够。

        谈判僵持了一年多,沙特才做出让步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采购数量与采购价格也大打折扣,用5亿美元买了24门AR-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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