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五章登台-->>(第1/2页)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
1935年11月初,南京政府财政部发布公告,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法币制度。
公告指出:“自近年世界经济恐慌,各重要国家相率改定货币政策,不许流通硬币。我国以银为币。
白银价格剧烈变动以来,遂致大受影响。
国内通货紧缩之现象,至为显着。
因之工商调敝,百业不振,而又资金源源外流,国际收支大蒙不利,国民经济日就萎败,种种不良状况,纷然并起。”
公告中规定了六条办法,主要内容包括:
法币的发行机关是中央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,(1936年又授予中国农民银行发行权),而其他银行钞票逐渐收回;
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,以保管准备金及管理法币的发行;
国家统一管理白银,工商业及公私往来都必须使用法币,个人持有的白银必须兑换成法币;
中央、中国及交通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,以稳定法币对外价值,保持汇率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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