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就是后世西方人为了皿煮自由无所不用其极的内在原因。

        那么,西方这种法制设计的弊端又在哪里?

        李洛和崔秀宁都认为,是对“公”的解读有误。

        西方把“公”,当成私的附庸,或者私的对立。公私权力之间,被定义为零和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对“公”的解读出现偏差,是造成后世西方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的根本原因。使得因为私权对公权的制约,导致私权的恶性变异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,一个连杀几人的罪大恶极的罪犯,竟然不判死刑,甚至还要进行人道关怀。

        道德是私权的质量,是私权的审美。可西方以法律为唯一惩罚依据的思想,造成普遍的道德滑坡,反过来千方百计操作法律,利用法律天生的漏洞。

        是不是犯罪,不在于有没有做坏事,而是在于,法律能否在程序中认定他有罪。西方现代经常发生大家都知道某人做了坏事,但法律层面却无法定罪的案例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是量化的。既然是量化的,那就必然有约束漏洞。也就是“法网必疏”。西方越是有钱人,就越是能利用资源寻找放大漏洞。

        可在李洛和崔秀宁的眼中,用华夏传统哲学思想和道家佛家的理论解读,公又是什么呢?

        公是大公,公也是大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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